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