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0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