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0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