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0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