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1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