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1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