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1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