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15-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