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