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6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