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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內容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4-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第 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2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