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