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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3-1條
📝 內容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