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8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9
投資人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海關進口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