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2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