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3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9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