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