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貿易署對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應准予閱覽。但經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貿易署對前項保密之請求,得要求其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出摘要者,得不採用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