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