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向貿易署提出其出席意願,並得於聽證前,將其對案件之實體意見,以書面提交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