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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24 條

關稅法|第 24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裝卸時間與地點限制: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但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並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對集運與快遞貨物而言,這決定了貨物到港(場)後可進行作業的時段與場所,也是易腐品、危險品得以例外處理的法源。

內容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常見問題 FAQ

進出口貨物一定要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裝卸嗎?

依本條,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但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20-1 條(第 20-1 條)
  • 關稅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關稅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關稅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關稅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關稅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