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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21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