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