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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9-1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9-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度之白色平行四邊形或採長方形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五至十公分,間隔為一百公分,厚度以不超過零點二公分為原則;其距車道標線距離得依車道寬度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