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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0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右傾斜四十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百八十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