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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2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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