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4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標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七)人行道標線。 (八)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度限制標字:「60」等。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