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