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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7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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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