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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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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