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