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