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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6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十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十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十五度;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距斑馬線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得視需要,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