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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第 14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7 條(第 147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8 條(第 148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49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0 條(第 1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