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