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