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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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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第 19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94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5 條(第 195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6 條(第 19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7 條(第 1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