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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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