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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2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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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第 19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94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5 條(第 195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6 條(第 1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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