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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4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第 19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94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5 條(第 195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6 條(第 19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7 條(第 1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