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