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2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第 19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94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5 條(第 195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6 條(第 196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7 條(第 1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