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