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在散裝貨物裝卸前共同擬定裝卸計畫送航政機關。有修正時亦同。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 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船上抽排壓載水之能力,決定裝卸貨物之順序、數量及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