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貨物裝卸作業期間,已超出或繼續裝卸將導致超出船舶之任一限制時,船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將不損害船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