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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本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第一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第 4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