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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第 4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