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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5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