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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推動促參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

📝 內容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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