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9-1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公共建設經政策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主辦機關得於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參與該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政策評估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