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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0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0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或依前條規定取得公共服務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第 4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