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