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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7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届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