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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7 條

📜
法律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條款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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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六章 罰則
🏛️
Authority
財政部 / 賦稅署
🏷️
Version
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 有罰則

📝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届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 罰則